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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综合办公室:

  1. 负责工委、管委日常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

  2. 负责工委、管委各种会议的筹备、组织、记录和整理等工作。

  3. 负责工委、管委会议决定事项、重大任务、重点目标责任制的督促检查和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

  4. 负责工委、管委重大活动及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组织安排。

  5. 负责工委、管委公文、材料的草拟、处理、印制、发送、交换及档案、机要保密、对外宣传、信访稳定等工作。

  6. 负责纪检监察、机关财务、后勤管理和接待工作。

  7. 完成工委、管委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对口联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察局)、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保密局、市委机要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群工部(信访局)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 负责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机关党组织建设,研究、指导党员队伍建设。

  2. 负责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管理工作;负责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制订干部、人事工作重要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3.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作部门领导班子调整配备意见、建议;负责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干部的考察、任免、工资、待遇、出国(境)、退(离)休审批手续的办理。

  4. 负责培养选拔和管理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挂职干部工作。

  5. 负责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才工作;制订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才资源引进、开发和管理政策措施,做好培养、吸引和使用好各方面人才的工作;负责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力资源工作,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6. 负责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干部人事档案、党内统计、干部统计工作。

  7. 完成工委、管委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对口联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市直工委、市委老干部局、市委党校、团市委、公务员管理局

  发展改革规划局:

  1. 制订并组织实施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产业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经济监测、预测和预警。

  2. 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重点项目库管理、项目推进,开展和协助重大项目招商工作;负责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3. 研究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开展经济运行分析,推进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

  4. 负责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类项目的包装、申报、审批、争取上级对口资金等。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5. 负责城乡一体化、城镇化建设和新型社区建设等工作。

  6. 负责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安全生产、文广电、教育、卫生、体育、食品药品监管、通信等方面的工作。

  7. 负责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统计及信息咨询等工作。

  8. 完成工委、管委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对口联系单位:市委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文广电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

  招商融资促进局:

  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外开放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委、管委各项工作要求。

  2. 拟定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围绕产业规划、布局,开展招商引资。

  3. 负责宣传、推介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投资环境;策划、组织和参加省、市组织的重大招商活动,积极开展对外经济合作。

  4. 谋划包装招商引资项目,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对外发布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5. 跟踪、协调、服务签约项目的审批、注册和开工建设等工作,协助客商做好投资项目的筹建工作。

  6. 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合作项目进行认定、申报,争取国家、省、市支持资金,提出相关扶持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7. 负责协调、联系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商、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做好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统计工作。

  8. 完成工委、管委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对口联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有关金融企业

  国土建设环保局:

  1.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各类专项规划。

  2. 负责编制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中长期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类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审批,发放“一书三证”,实施规划执法监管及规划竣工核实。

  4. 承办报市政府及上级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用地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

  5.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土地管理、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容市貌、房地产市场管理、防汛等工作。

  6. 负责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境评价、环境保护、环保设施规划编制、环保项目的报批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

  7. 负责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等工作。

  8. 完成工委、管委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对口联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人防办、市房产管理中心、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

  财政局:

  1. 拟订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所属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3. 组织制定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政府采购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4. 负责管理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运转支出,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经费开支标准。制定促进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管理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债务还本付息及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支出。

  5. 负责制定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承办政府性融资工作。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和制度。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

  7. 负责所属单位财务和资产审计工作。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8. 完成工委、管委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对口联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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